子云:“七日戒,三日齐,承一人焉以为尸,过之者趋走,以教敬也。”醴酒在室,醍酒在堂,澄酒在下,示民不淫也。尸饮三,众宾饮一,示民有上下也。因其酒肉,聚其宗族,以教民睦也。故堂上观乎室,堂下观乎上。《诗》云:“礼仪卒度,笑语卒获。”
袂圜以应规;曲袷如矩以应方;负绳及踝以应直;下齐如权衡以应平。故规者,行举手以为容;负绳抱方者,以直其政,方其义也。故《易》曰:坤,“六二之动,直以方”也。下齐如权衡者,以安志而平心也。五法已施,故圣人服之。故规矩取其无私,绳取其直,权衡取其平,故先王贵之。故可以为文,可以为武,可以摈相,可以治军旅,完且弗费,善衣之次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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古者,贵贱皆杖。叔孙武叔朝,见轮人以其杖关毂而輠轮者,于是有爵而后杖也。凿巾以饭,公羊贾为之也。
凡丧服未毕,有吊者,则为位而哭拜踊。大夫之哭大夫,弁绖;大夫与殡,亦弁绖。大夫有私丧之葛,则于其兄弟之轻丧,则弁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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