孟献子曰:“正月日至,可以有事于上帝;七月日至,可有事于祖。”七月而禘,献子为之也。夫人之不命于天子,自鲁昭公始也。外宗为君夫人,犹内宗也。
大夫、士见于国君,君若劳之,则还辟,再拜稽首;君若迎拜,则还辟,不敢答拜。大夫、士相见,虽贵贱不敌,主人敬客,则先拜客;客敬主人,则先拜主人。凡非吊丧、非见国君,无不答拜者。
外事以刚日,内事以柔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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諸葛宏在西朝,少有清譽,為王夷甫所重,時論亦以擬王。後為繼母族黨所讒,誣之為狂逆。將遠徙,友人王夷甫之徒,詣檻車與別。宏問:“朝廷何以徙我?”王曰:“言卿狂逆。”宏曰:“逆則應殺,狂何所徙?”
君之丧,子、大夫、公子、众士皆三日不食。子、大夫、公子食粥,纳财,朝一溢米,莫一溢米,食之无算;士疏食水饮,食之无算;夫人世妇诸妻皆疏食水饮,食之无算。大夫之丧,主人室老子姓皆食粥;众士疏食水饮;妻妾疏食水饮。士亦如之。既葬,主人疏食水饮,不食菜果;妇人亦如之。君大夫士一也。练而食菜果,祥而食肉。食粥于盛不盥,食于篹者盥。食菜以酰酱,始食肉者先食干肉,始饮酒者先饮醴酒。期之丧,三不食;食:疏食水饮,不食菜果,三月既葬,食肉饮酒。期终丧,不食肉,不饮酒,父在为母,为妻。九月之丧,食饮犹期之丧也,食肉饮酒,不与人乐之。五月三月之丧,壹不食再不食可也。比葬,食肉饮酒,不与人乐之。叔母、世母、故主、宗子食肉饮酒。不能食粥,羹之以菜可也;有疾,食肉饮酒可也。五十不成丧,七十唯衰麻在身。既葬,若君食之则食之;大夫父之友食之则食之矣。不辟粱肉,若有酒醴则辞。
鲁人有周丰也者,哀公执挚请见之,而曰不可。公曰:“我其已夫!”使人问焉,曰:“有虞氏未施信于民而民信之,夏后氏未施敬于民而民敬之,何施而得斯于民也?”对曰:“墟墓之间,未施哀于民而民哀;社稷宗庙之中,未施敬于民而民敬。殷人作誓而民始畔,周人作会而民始疑。茍无礼义忠信诚悫之心以莅之,虽固结之,民其不解乎?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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